您现在的位置: 象山教育信息网 >> 行政机构 >> 文件通知 >> 文章正文
象山县2008年秋季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 作者:行政许可… 来源:教育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9 14:08:44 ]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现按宁波市教育局的意见就我县200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与地点:
    1、时间:10月26日——28日(星期日照常进行)。上午8:30——11:15,下午1:30——4:15。
    2、地点: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本县户籍人员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报名。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老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宁波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报名(海曙区永丰路19号,解放桥附近)。
    对于户口不在本县,但人事档案挂靠本县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也可向本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口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县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随带材料:
    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在宁波教育人事网上下载,用8K纸张双面打印
    2、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填写的《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在宁波教育人事网上下载,用16K纸张打印
    3、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的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毕业生还需复印大学读书期间的成绩);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9、同一底版的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黑白或彩色照片4张。
    三、测试与体检
    1、非师范类毕业生和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类毕业生,应按规定(浙教人[2003]224号文件规定;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均应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参加于11月中旬进行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申请人员均需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集中体检(其中一项要进行胸部透视)。
    五、联系电话(网址):
    市教育局:87266142          象山县教育局:65769960
    县行政服务中心:65733534
    宁波教育人事网:http://rsc.nbedu.net.cn
    宁波教科网:www.nbedu.net.cn
    随着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各级学校聘用的教师都必须具有与本岗位类别相符合的教师资格证书。现在职在岗教师如还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统一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直接提出申请。
    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象山县教育局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文章录入:郑瑛    责任编辑:郑瑛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教育资源县内各校管理登陆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 象山县教育局 浙ICP备050079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