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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 作者:行政许可… 来源:教育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5 9:33:14 ]


    一、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目标、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经费来源等;
    (  )2、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户籍所在地证明: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存单原件和复印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4、学校章程:〔包括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学校地址,学校的性质、办学类型、招生对象和专业设置,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学校财务管理,学校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民办学校章程样本》见象山教育信息网http://www.xsedu.net.cn→行政机构→办事指南)。
    (  )5、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不少于5人)。
    (  )6、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确定董事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及其他重要事项)
    (  )7、学校校长人选,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证书、校长上岗证)、及与举办者的合作意向书;
    (  )8、财务人员资格证明(含学历证书及相关的专业证书)。
    (  )9、教学场地等证明:
         (1)房屋安全鉴定书(房管所安检办办理)
         (2)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办理)
         (3)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租借协议书或使用证明(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10、学校的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等)。
    (  )11、联合办学的,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  )12、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办学条件:   
   1、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见象山教育信息网http://www.xsedu.net.cn/→行政机构→办事指南“象山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主办者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注册资本金(含财产)县(市、区)在30万元以上;教学场地300平方米以上;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校长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男70岁以下,女65岁以下;专职教师不少于1/3,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有相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3、非当地户籍人员申请办学的须有暂住户口,还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

文章录入:王光旭    责任编辑:王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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