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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民办幼儿园提出设立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 作者:行政许可… 来源:教育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5 9:40:06 ]


    一、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园(所)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出具同意举办的证明。
    2、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办园(所)的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目标、办园性质、办园规模、经费来源等;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户籍所在地证明: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存单原件和复印件(丹东、丹系、爵溪和石浦为不少于10万元,其他乡镇为不少于5万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幼儿园章程 (包括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幼儿园地址,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办园类型和招生对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幼儿园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幼儿园财务管理,幼儿园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民办幼儿园章程样本》见象山教育信息网http://www.xsedu.net.cn/→行政机构→办事指南)。
    4、首届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
    5、首届幼儿园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确定董事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及其他重要事项)
    6、幼儿园园长人选,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证书、园长上岗证)及与举办者的合作意向书;保教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和健康证;
    7、财务人员资格证明(含学历证书及相关的专业证书)。
    8、教学场地等证明文件:
    ①房屋安全鉴定书(房管所安检办办理)
    ②建筑工程消防意见书(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办理)
    ③食堂卫生许可证(卫生局窗口办理)
    ④保健卫生合格单位证书(县妇幼保健院办理)
    ⑤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租借协议书或使用证明(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幼儿园的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等)。
    10、联合办学的,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11、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人条件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办学条件:
    1、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   
    2、符合《宁波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管理暂行规定 》
    3、参照《宁波市幼儿园分类等级考核标准》市幼儿园分类等级考核标准, 丹东、丹西、爵溪、石浦城区申请举办幼儿园(所)的基本条件必须达到市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其他乡镇申请举办幼儿园(所)的基本条件必须达到市一星级及以上标准。(祥见象山教育信息网http://www.xsedu.net.cn/→行政机构→办事指南)

文章录入:王光旭    责任编辑:王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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