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下载:象山县×××学校(幼儿园)章程
(样 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的名称是象山县×××学校(幼儿园) (要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己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 学校的地址:象山县 镇 路 号 邮编 (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 第二条 单位的性质是举办者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为教育目标,运用现代教育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和身心的和谐发展。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办学层次: (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 办学规模: (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班数) 办学形式: (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 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象山县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象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经象山县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 会(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董事会(联合办学,规模较大,要求合理回报的单位);理事会(联合办学,规模较大,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单位);其他决策机构如“校管会”等名称(办学规模小,要求合理回报的单位)注:根据学校情况在以上三种组织中任选一种。〕 其成员由 、 、 、 、 、人组成。 会(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理事、校管会成员)的任期为 年(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写上具体人员的姓名,首届董事会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校管会3-5班规模的幼儿园幼儿园由3-5人组成,其他单位5人以上;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会(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任、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 罢免、增补董事;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一)、(二)……事项应当经2/3以上 会(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 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并存档。 (以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为设立董事会、理事会的学校填写,只设立校管会的学校就其他不必填写了)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是 ,副董事长 名(一至二名)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董事、校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校长(园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园长)予以纠正; (四)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园长)一人。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 经 会(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表决通过,聘任 担任 学校的校长(园长),任期为 年。校长(园长)对 会(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不设副校长的学校就不必写此条)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 会(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万元; (二) 政府资助 万元;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 万元;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举办者 (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没有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的此条不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象山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象山县民政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扔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 (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 (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 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 (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报象山县教育局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 (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 (董事会、理事会、校管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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